王某与其他四位青年每人出资600元成立一油漆队。大家商定共同劳动,收入均分。经工商局审核批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油漆队即开始营业。第一个月通过经营,每人分得400元,以后则一直无活可干。后来经人介绍,油漆队承担了某化工厂的油漆管道工作,化工厂预先交付。1000元,此款除购买油漆外,每人又分得150元。在油漆时,王某不慎将烟头扔进一堆麻袋中,引起火灾,造成化工厂经济损失1300元。化工厂以油漆队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问:本案中应由谁来承担化工厂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我国《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本案油漆队显然属于公民个人合伙性质。根据《民法通则》第34条第2款的规定,合伙人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本案中王某乱扔烟头引起火灾的行为,不是合伙的“经营活动”,而是属于王某个人的侵权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自然应由王某一人承担,即应由王某独自赔偿化工厂1300元的经济损失,其他合伙人对此不负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应更换被告,即将油漆队更换为符合当事人条件的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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