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合伙企业原有合伙人三人,后古某申请入伙,当时合伙企业负债20万元。入伙后,合伙企业继续亏损,古某遂申请退伙,获同意。古某退伙时,合伙已经负债50万元,但企业尚有价值20万元的财产。后合伙企业解散,用企业财产清偿债务后,尚欠70万元不能偿还。对古某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责任,正确的是
A、古某应对7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古某仅对其参与合伙期间新增的3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古某应对其退伙前的5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古某应对其退伙前的5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应扣除其应分得的财产份额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考点] 退伙时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本题中古某应当对其退伙时合伙企业已负的5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C表述正确,

点赞(0) 打赏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体验

立即
投稿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