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材料核算釆用实际成本法。2014年发生的有关经 济业务如下: (1) 3月1日购入A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0 000元,增值税税额 25 500元。材料己验收入库,货款尚未支付; (2) 4月10日购入B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 000元,增值税额 34 000元。材料尚未运达企业,开出并承兑面值为234 000元的商业汇票一张; (3) 4月28日购入C材料,材料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发票等结算凭证尚未收到。 月末按照材料暂估价格150 000元入账; (4) 5月10日收到上述C材料的结算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60 000元, 增值税额27 2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C材料的全部款项。 要求: (1)编制3月1日购入A材料的会计分录; (2)编制4月10日购入B材料的会计分录; (3)编制4月30日C材料按暂估价格入库及5月初冲回的会计分录; (4)编制5月10日支付C材料全部货款的会计分录。 (“原材料”、“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明细科目)
【正确答案】:(1) 3月1日购入A材料时:借:原材料—A材料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500 贷:应付账款 175500(2) 4月10日购入B材料时:借:在途物资—B材料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应付票据 234000(3) 4月30日购入C材料时:借:原材料—C材料 150000 贷:应付账款—应付暂估 1500005月初冲回时:借:原材料—C材料 -150000 贷:应付账款—应付暂估 -150000(4) 5月10日支付C材料全部货款时:借:原材料—C材料 1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7200 贷:银行存款 18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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