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个公司和自然人丁共同出资500万元,设立银燕家具有限公司。甲拥有公司40%的股份,乙拥有公司30%的股份,丙拥有公司20%的股份,丁拥有公司10%的股份。经过四个股东协商并决定,银燕公司机构由下列人员组成:
甲公司委派王某担任公司的董事长,乙公司委派刘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公司委派金某担任公司监事,银燕公司招聘林某担任公司总经理。
丁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银燕家具有限公司在经营中发生了下列情形:
(1)丁与戊合资设立了向阳家具有限公司,丁担任该公司的董事长。
(2)金某按照市场价格向银燕公司购买了一套家具自用。
(3)刘某代表银燕公司与东兴木材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出借人民币300万元给东兴公司。
(4)银燕公司经公司股东会决议与其他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新兴家具有限公司,银燕公司委派王某担任新兴公司的董事长。
(5)由于工作需要,公司委派金某到北方城市推销产品,为了经营方便,公司将30万元的经营费用存入金某开立的个人账户上。
(6)甲公司由于资金紧张,通过王某将出资的资金抽回,导致银燕公司资金紧张。银燕公司股东丁要求甲公司归还抽逃的出资本金及其利息,但甲公司已无力归还,现丁请求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董事长刘某代表银燕公司借款给东兴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
B;
董事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题目解析】:
《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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