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宁公司与青淼公司签订自2015年12月1日起为期l年的《某客运车站保洁合同》,约定由坤宁公司负责某客运车站保洁工作。随后坤宁公司雇请了李菜等人从事该工作,未签订书面合同。2016年7月ll日因保洁业务被青淼公司收回,李某等人无法继续工作,遂申请仲裁。下列关于本案的相关表述,正确的是
A、坤宁公司与李某等人存在劳动关系
B、坤宁公司与李某等人存在劳务关系
C、李某等人可以要求坤宁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和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等
D、青淼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应与坤宁公司共同对李某等人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C
【题目解析】: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①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③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法的;④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⑤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⑥依照本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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