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朱某与其他三名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雨花商贸有限公司。其中,朱某出资比例为10%,但并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其余三名股东分别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和总经理。至2012年,雨花公司一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向朱某解释的原因是连续亏损,不满足分配条件。朱某认为公司主营业务应有较大盈利空间,遂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对此予以拒绝。实际上,雨花公司自设立时每年盈利。


如果朱某通过查账确认公司每年盈利,而公司仍然拒绝分配,朱某可以采取何种救济措施? 


【正确答案】:

雨花公司连续5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5年连续盈利,朱某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自己持有的股权。


【题目解析】: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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