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厂同于2003年5月10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羚羊”商标,使用商品均为健身器材。商标局的下列处理不合适的是()。A、通知甲和乙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证明B、同日使用的可以由双方进行协商C、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由双方抽签决定D、驳回甲和乙的申请【正确答案】:D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体验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