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境外A公司出资3 500万元在我国境内成立M公司。A公司、M公司2018年部分业务如下:(1)截至2017年12月31日,M公司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300万元。2018年1月20日,M公司董事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向A公司分配股利200万元。(2)1月20日,A公司决议将M公司应分回股利用于购买我国境内非关联方C公司的股权,同日相关款项直接从M公司转入C公司股东账户。(3)3月5日,M公司支付1 060万元委托境外机构进行新产品研发。(4)8月10日,M公司向A公司支付商标费530万元。(其他相关资料:C公司为非上市企业,C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为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不考虑税收协定因素)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回答M公司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限额的规定。
【正确答案】:
企业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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