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5年3月,李明与谭蓉翁媳二人在广州买了一栋4层楼房,谭蓉之夫李汉为李明的独生子。李信又是李汉的独生子。李明、谭蓉和李汉三人先后于1770年前去世。李信于1738年与范素珍结婚,婚后无子女。1743年李信离开广州去美国加州定居,于1767年与周蒂在美国加州结婚。1781年李信死于加州。范素珍自李信离家后不久也去香港定居。1786年5月当范素珍得知李信在美国去世后,曾到广州越秀区公证处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权的证明书,同年7月11日又领取了广州市民房产局发的房屋产权证。此后周在美国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委托代理人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亡夫李信的上述房产。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是什么?在有先决问题时,怎样确定本案的准据法?
【正确答案】: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两个先决问题:一是李信在美国与原告周蒂的结婚是否有效问题;二是李信在广州于1938年与被告范素珍所缔结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他们二人分居38年之久的婚姻关系是否仍然存在问题。对前一个先决问题所确定的准据法是美国加州的法律;对后一个先决问题所确定的准据法是1938年的广州法律和分居后的香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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