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下列各项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况是( )。
A、企业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为实施商业秘密而知悉
B、企业许可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并与之订立保密协议
C、参加成果鉴定被鉴定专家知悉
D、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同时,为明确“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内涵和外延,第九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了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①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②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③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④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⑤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⑥该信息无须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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