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甲先供货,乙后付款。在供货前,甲有证据证明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无付款能力。对此,甲可依法主张()。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合同撤销权
C、先履行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知识点】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有: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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